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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等企業或商家,除依法裁罰外,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 公告方式公開其名稱或地址等資訊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9.08.20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20日
    有關 貴局實施勞動檢查後,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等企業或商家,除依法裁罰外,得否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其名稱或地址等資訊一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法務部97年 1月 7日法律字第0960042827號函釋略以,行政罰法第2 條第 3款規定具
      裁罰性之公布姓名或名稱處分雖屬行政罰,惟此非謂公布姓名或名稱資料即屬行政罰,
      換言之,如依其他法規得公告姓名資料者,即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查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
      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者,係屬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政
      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
      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二、準此,貴局依法實施勞動檢查後,就職權範圍內取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企業或商家名稱
      、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同法第18條第1 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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