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我國立法者為避免人民財產權受不當侵害,特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明文「協議價購」 為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是該協議價購金額,應按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協議當時之市 場正常交易價格而定。至經雙方協議價購後,欲針對徵收補償金額高於協議價購金額之差 額予以補發,該差額之補發,性質上即非屬協議價購之範圍,除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因政策 性考量專案簽請同意者外,似不宜遽然為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2.10.21.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有關 貴局為萬華車站前廣場用地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私地協議價購金額,若低於後續
    徵收市價,擬補發差額乙案,本局意見如下: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
      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
      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
      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復按內政部99年 3月 5日台內
      地字第 990043972號函釋略以:「……查協議價購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需用土地人欲
      以何價格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應屬其內部權責,由其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亦無不可
      ,至於最後之價格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合意定之,原與地政機關辦理之
      公告土地現值無必然之關聯性……。」我國立法者為避免人民財產權受不當侵害,特明
      文「協議價購」為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是該協議價購金額,應按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
      有人協議當時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而定。至經雙方協議價購後,欲針對徵收補償金額高
      於協議價購金額之差額予以補發,該差額之補發,性質上即非屬協議價購之範圍,除有
      其他法律規定或因政策性考量專案簽請同意者外,似不宜遽然為之。
    二、另主計處 102年10月11日會簽意見,併請參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