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市北投區幽雅路11號市有房地(原臺北市議會北投活動中心),擬辦理公開標租,如係 原承租人得標,其租賃期間是否應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4條第 2項「租期 累計」之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3.3.3.北市法三字第10330649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3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所經管本市北投區幽雅路11號市有房地(原臺北市議會北投活動中心
       ),擬辦理公開標租,如係原承租人得標,其租賃期間是否應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54條第2項「租期累計」之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2月26日北市財管字第10330140300號函。
     二、按「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
       另訂租約。但其租期累計超過十年者,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臺北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4條第 2項定有明文,本條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市有不動產長期遭
       「固定承租人」使用收益而設,倘經公開招商程序,已非原租賃條件之延續,似非該
       條所稱「續租」。因此,本案於租期屆滿後,如重新辦理公開招商,縱得標人為原承
       租人,當非屬租期屆滿後之「續租」,無庸列入前揭自治條例第54條第 2項所稱「租
       期累計」之計算。
     三、至 貴局重行招商時,倘於招標文件內載明:「標租之標的物租期屆滿需重新標租時
       ,原承租人得以決標之同一條件優先承租。」等文字,則本次標租之標的物於租期屆
       滿需再重新標租時,倘原承租人同意以決標條件優先承租,因其「優先承租」與原租
       約間仍有繼續性,似有上開「租期累計」規定之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