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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情形,係指申請人於利
息補助受領期間主動將戶籍遷出本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素,於利
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 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之碩、博士學
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5.15.北市教綜字第10335504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15日
主旨:「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情形,係指申請人
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主動將戶籍遷出本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
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 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
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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