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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議會協調 台端陳情內湖區舊宗段○○地號建案頂層作為餐飲業使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4.15.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886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15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協調 台端陳情內湖區舊宗段○○地號建案頂層作為餐飲業使用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議會 104年 3月11日議秘服字第 10419089170號書函辦理。
二、查本案土地屬舊宗段○○地號位屬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計畫案南段地區(以下
簡稱南段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為科技工業區( D)區,該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符
合「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
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都市計畫書相關規範,依都市計書該
區允許比照本市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範疇,意即應符「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
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再按該輔導管理辦法第 4條第 3款規定,下列使用項目
得於園區內設置,略以:「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之社區遊憩設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業及
醫療保健服務業…」,故「飲食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150平方公尺之冰果店
、點心店、飲食店、麵食店、自助餐廳、泡沫紅茶店、餐廳 [館 ]、咖啡館、茶藝館
)得按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5條、第36條附條件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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