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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為利「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暨拆遷處理
費查估作業,相關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0.9.14.府工園字第100300786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4日
一、為利「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暨拆遷處理費查估作業,相關計算方式如下:
(一)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合法建築物或舊有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者,其拆除面積
未達66平方公尺,一律以66平方公尺計算拆遷補償或拆遷處理費。既存違章建築以
實際面積計算。」規定中,所稱「66平方公尺」係指保障發給最低拆遷補償費或處
理費,該補償費用為66㎡乘以加強磚造平房下級重建單價計算,並以全部拆除者為
限;若建築物均屬舊有違章建築且全部拆除者,則重建單價以加強磚造平房下級之
85%計算。
(二)前揭條例第10條第 2項:「前項面積計算,未滿 1平方公尺,以 1平方公尺計算。
」係指合法建築物或舊有違章建築或既存違章建築等 3種建物類別,面積得分別以
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倘單一建物類別有 2項構造以上者,差值加計於重建單價最
優之項目。
二、檢附「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計算方式範例」 1份。
三、本計算方式自 101年 1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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