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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有關庭上和解條件修正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98.5.7.府財產字第098306752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7日
主旨:「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有關庭上和解條件修正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規定,辦理庭上和解條件之一
為占用人需依限給付本府於訴訟案件各審級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但占
用人如為低收入戶,則免給付本府所支出之費用。
二、為利訴訟上和解增加談判之籌碼,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
畫」和解條件規定為「最近 5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應併同律師費、訴訟
費訂期要求占用人給付,惟如有特殊考量,得於簽報市府核定和解條件時,敘明緣由
免收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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