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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小型表演館(場)」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認定標準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4.10.15.府都規字第10438160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主旨:有關「小型表演館(場)」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
別及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認定標準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 104年 9月23日、10月 1日「為釐清『音樂展演空間』及『小型表
演館(場)』營業樣態認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歸組疑義研商會議」結論
辦理。
二、小型表演館(場)經本府主管機關(文化局)個案審查符合下列兩款情形之一者,其
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歸屬第16組:文康設施
(五)其他文康設施;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 D-2類(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
學之場所)。
(一)觀眾席(含非固定席位)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提供作為音樂演奏、戲劇、舞
蹈、技藝表演之場所,並提供其他藝文創作者及表演藝術團體租借演出之場所。
(二)觀眾席(含非固定席位)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於商業辦公等全棟非住宅使用
之建築物內,提供空間作音樂或藝文表演並兼作展覽、集會、演講等多元使用之
場所。
三、如有複合經營餐飲及飲酒店者,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組別依實際營業樣態及規模認
定;建築物使用類別依內政部 103年10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30811381號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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