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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解除職務」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97.7.2.府授工品字第09704770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日
    主旨:有關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解除職務」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年6月25日工程管字第09700255560
       號函辦理。
     二、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作業要點)第13點第
       1項第3款規定:『受託監造單位應於訂約後十五日內,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
       員之登錄表(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於七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
       訊網路備查 ;上開人員異動或工 程竣工時,亦同。』
     三、有關委託監造廠商依品管作業要點置受訓合格現場人員,是否可於「竣工」及「停工
       」時登錄解職疑義,依工程會97年 6月18日工程管字第 09700233070號函及97年 6月
       25日工程管字第 09700255560號函示,除委託監造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品管作業要點
       規定,監造單位於工程竣工峙,即可向機關申請將其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解除登錄
       ,並可調至其他工程。另如停工將達較長時間,除委託監造契約另有規定外,監造廠
       商得向機關申請將其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登錄為「解職」(解除職務)。惟監造廠
       商接獲機 關復工通知後,應依品管作業要點與監造契約相關規定,重新將上開現場
       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 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正本: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壹北市政府資訊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民 裝 政局、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管
       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連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
       信義區公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壹北市中正區公所、臺北市大
       同區公所、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內湖
       區公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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