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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都市更新分回之本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涉及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之限制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11.17.北市都授新字第10532099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主旨:有關都市更新分回之本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涉及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之限制乙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
       規定意旨,係針對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辦理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為維持一
       定居住水準品質,而予以限制;至於市府分回作公營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實際使用需
       求具備公有、照顧廣大弱勢族群之特性,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
       及建築物,為維持一定居住水準品質而予以限制有所不同,故本府如循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分回住宅單元部分,倘供作公營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使用,就分配單元小於本市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有關最小建築單元規定者,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審議
       通過後核定實施,得不受本市自治條例第11條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之規範。

    正本: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臺灣建築學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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