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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預算附加條件,從其所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1.4.北市法三字第09130001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貴局擬向本府國民住宅處價購土地設置萬華區清潔隊青年分隊部,擬以問卷調查
方式徵詢大多數里民同意以成就臺北市議會審查預算所之決議中但書部分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市環三字第九○二三五九四三○○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從而本案為臺北市議會審查法定預算附加之條件, 貴局擬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
大多數里民同意以成就臺北市議會審查預算所作之決議中但書部分,應屬可行。
附 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三字第九○二三五九四三○○號
主旨:有關本局向本府國民住宅處價購土地設置萬華區清潔隊青年分隊部,擬以問卷調查方
式徵詢大多數里民同意以成就議會決議之但書乙案,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市法三字第九○二○八九五六○○號函辦理。
二、本案臺北市議會(編者註:第八屆第六次定期大會但書要求)審查旨揭預算之但書為
「設置地點應於該里徵詢大多數里民同意後始得動支預算」。
三、案經 貴會釋示里鄰長工作會報並無法取代里民大會或里民之多數同意;故本局擬以
一戶一問卷之方式徵詢里民之意見,是否即可成就議會之但書,惠請提供意見,以資
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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