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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 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5.08.23. 經授工字第105204212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 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5年 5月10日工程企字第 10500144701號函。
二、查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
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
綠色產品(第一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
色產品(第二項)。」前開規定為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綠色產品,得於招標
文件規定優先採購綠色產品,屬鼓勵性質非屬強制規定。爰此,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訂
定採購綠色產品亦無違反產業創新條例之虞。
三、惟近年來國人的環保意識逐漸提高,對於採購綠色產品之意願與需求逐年增加,為促
進資源循環再利用,降低環境衝擊與負荷,積極推動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已成為世界
各國政府重要之施政方向。機關若優先採購經認定之綠色產品將可促進綠色產業建立
,進而推動我國產業之永續發展與廢棄資源物永續利用,逐步實現產業永續發展經營
之願景。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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