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杜○○等 5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11.16. 法律字第106035146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杜○○等 5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乙案,本部意見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10月31日科部綜字第1061003086號書函。
     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第
       12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
       能力(第 1項)。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 2項)
       。」是外國法人於我國非當然具有法人之人格,須依我國法律規定,經認許後始具有
       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關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法律,例如有公司法第
        7章關於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此外,倘外國法人之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
       位之條約,仍得依條約之規定於我國取得權利能力。是以,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
       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
       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本部 105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6030 號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之美商人工智慧發展有限公司是否為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又其所稱「台
       灣辦事處」,其本意是否欲以本公司名義,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宜請貴部釐清後
       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