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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01.05.北市都建字第10634612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5日
    主旨:有關本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協助
       轉知相關所屬會員。
    說明: 
     一、按本府前以 106年 3月13日府授都規字第 10539291600號函公告「本市自助儲物空間
       之定義及商業區限制設置及其附條件規定」,該公告所指『自助儲物空間』係指「提
       供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櫃,儲物櫃之長寬不得大於 3公尺,高度不得大於2.
       4 公尺,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營利場所」;另經濟部於 106年
       4 月25日召開相關會議,於 106年 5月24日以經商字第1060241860號公告,並於公司
       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之「 H03不動產買賣租賃業」新增細類「 H703120自
       助儲物空間業」,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非投幣式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空間
       ,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行業。但從事倉儲業應歸入 G801010倉
       儲業)細類」,先予敘明。
     二、參酌本府及經濟部前揭公告資料,又「不動產買賣租賃業」之使用態樣屬「建築物使
       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條規定之 G類辦公、服務類,其新增細項「自助儲物空
       間業」之定義內容則近似 G-3類組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一
       般零售場所」,而與 C類工業、倉儲類 C-2類組之「倉庫(倉儲場)」有別,是有關
       經本市商業處認定為「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場所,若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平方公尺者
       ,認屬 G-3類組之場所,樓地板面積達 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含 500平方公尺),認
       屬 C-2類組。請貴公會及團體協助向業者宣導,嗣後自助儲物空間業於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及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
       許可程序。
     三、本案納入本局 106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7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 016
       號。
     四、網址: www.dba.taipei.gov.tw
    正本:台北市自助儲物空間協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
       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請刊登市府公報)、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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