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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其他公司帶勘殯葬設施,有無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6條第 2項規定之疑 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2.24. 台內民字第10604062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24日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56條第 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第 1項規定殯葬服
       務業得委請其他公司、或商業代為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設施單位及生前殯葬服
       務契約;因委託代辦之情形如有消費爭議,其責任歸屬常引起爭議,爰於第 2項規定
       殯葬服務業應公開代為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之資訊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次按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檢具
       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契約等文件,報請經營許可及設施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辦法第 8條亦規定,受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
       灰(骸)存放單位,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展示委託人、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
       務項目資訊。
     三、有關公司與殯葬設施經營業約定為其消費者帶勘殯葬設施,是否屬本條例第56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委託代銷行為 1節,依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受託公司係代理殯葬設施經
       營業與消費者簽約並處理相關商品之販售事宜,爰應視雙方簽訂之契約條文,有無包
       含受託公司以殯葬設施經營業名義與消費者簽約,或是否受託處理該殯葬設施經營業
       相關商品販售事宜而定;倘僅屬引薦、媒介消費者帶勘殯葬設施,亦不涉處理該殯葬
       設施經營業商品之簽約及販售事宜者,則非屬本條例所規範之事項。本案殯葬設施經
       營業有無違反本條例第56條第 2項規定 1節,請貴處依所查之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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