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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
術之專業工作」,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7.03.15. 經工字第1070460153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15日
主旨: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
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
公告事項: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
或技術之專業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數位內容產業之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行動裝置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及動漫產業(包含數位視覺特效技術)。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 Virtual Reality, 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 A
ugmented Reality, 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 Mixed Reality, MR)軟硬體
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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