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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應依民眾實際需求登載,如拒絕提供申請目的者,則依實際受理情形登 載「當事人申請不載明」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1.23. 台內戶字第106120439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3日
     一、依據本部 107年 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61204395號令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
       作業規定之各類書表格式」之委任書、在營軍人申請印鑑登記/證明委任書、矯正機
       關收容人申請印鑑登記/證明委任書、隨船航行船員證明書,刪除申請目的「不限定
       用途」項目辦理。
     二、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3點規定:「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
       請目的。」立法理由:「旨在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不當使用。」
     三、現行印鑑證明申請書、印鑑證明及委任書等相關格式均設有「申請目的」欄位,並於
       戶役政資訊系統明列「法院公證、提存」、「不動產登記」等13項申請目的,復考量
       需用印鑑證明之業務項目多樣,無法均予明列,爰設有「其他」欄位,提供當事人依
       實際需求登載50個字數以內(含標點符號)之申請目的,如當事人不欲限定申請目的
       時,始登載「不限定用途」,共計15項。
     四、按實務屢發生民眾申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之內容與需用機關之要求不符遭退件之情形
       ,民眾為避免遭退件情事,申請印鑑證明登載「不限定用途」之數量日增,惟恐因未
       載明實際申請目的,增加印鑑證明遭不當使用之風險。爰依本部 106年11月27日研商
       「需用機關(機構、單位)辦理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及停止使用印鑑證明期程事宜」會
       議決議,刪除旨揭書表格式之申請目的「不限定用途」項目,申請目的欄應依民眾實
       際需求登載,如民眾拒絕提供申請目的者,則依戶政事務所實際受理申請情形,於「
       其他」欄位登載「當事人申請不載明」,由需用印鑑證明機關審慎確認當事人真意。
     五、本部 103年 7月 2日台內戶字第1030200165號函、 103年 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3021
       2995號函、 103年12月 1日台內戶字第1030611977號函、 104年 1月 8日台內戶字第
       1030617572號函、 105年 1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51200215號書函、 105年 5月24日台
       內戶字第1050418478號函、 105年12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50447146號函、 106年 5月
       2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1435號函(詳如附件),有關民眾無意願載明使用目的,則登
       載「不限定用途」之規定,與旨揭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另本部預計於 107年 3月23日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刪除印鑑證明使用目的
       欄之「不限定用途」項目,版本更新前,請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辦印鑑證明時,依
       旨揭意旨,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應依民眾申請情形登載(如民眾確係向地政機關申請
       土地或建物登記,而無法精確說明申辦登記原因,得建議選用「不動產登記」之使用
       目的);民眾另有需求者,可於「其他」欄位依實際需求登載50個字數以內之申請目
       的(民眾已明確表明申請載明「不限定用途」者,亦可於「其他」欄內登載);惟民
       眾拒絕提供申請目的者,則依戶政事務所實際受理申請情形登載「當事人申請不載明
       」,由需用印鑑證明機關審慎確認當事人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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