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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91年 9月16日處會字第 091006295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07.03.16. 主會公字第1070500198B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16日
本總處91年 9月16日處會字第 091006295號函,有關研商「各機關收受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
,應否納入會計報告上揭露,及應如何表達方為允當」會議紀錄及配合增修訂「普通單位會
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等一案,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行政院主計處91年9月16日處會字第0910062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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