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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申雇主為達法定「定額僱用」比率員額,於徵才告示明列屬「定額僱用」員額,歡迎或優 先僱用原住民,以盡法定義務,尚無違反禁止就業歧視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7.04.23. 勞動條4字第10701306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3日
    主旨:重申雇主為達法定「定額僱用」比率員額,於徵才告示明列屬「定額僱用」員額,歡
       迎或優先僱用原住民,以盡法定義務,尚無違反禁止就業歧視,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年 4月 9日發法字第1070006626號書函辦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
       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
       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旨揭疑義,本部前以 100年11月17日勞職業字第1000089945號函釋在案(如附)。茲
       重申,為落實並保障原住民勞工就業之權益,若雇主為達成法定「定額僱用」比率員
       額,於徵才告示明列屬「定額僱用」員額,歡迎或優先僱用原住民,以盡法定義務,
       尚無違反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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