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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請就政黨辦理法人登記,應優先適用政黨法或民法規定之相關疑義表示意見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2.14. 台內民字第10704054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4日
    主旨:有關函請就政黨辦理法人登記,應優先適用政黨法或民法規定之相關疑義表示意見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秘書長 107年 1月31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03439號函辦理。
     二、按政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條規定:「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
       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業已揭示本法之立法意旨
       ,其係對於「政黨」制定一體適用之規範,如章程應載明之事項、會議之召開及時程
       、章程變更與政黨解散之表決人數比例等,以為政黨組織及運作時遵循之準據。爰本
       法業已就上開事項與民法作不同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至其規定如有不足之處
       ,則由民法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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