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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所詢殯葬管理條例第 7條第 3項規定「特殊情形」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3.29. 台內民字第10704125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29日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7條第 3項規定:「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
       、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 1年內施工
       ,並應於開工後 5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上開所稱「特殊情形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53號解釋,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
       不能預見之非尋常情形,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施工及完工情形而言,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本諸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至本部 102年10月 2日台內民字第1020
       292818號函釋「倘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政處分附款或依本條例以外其他法規而
       有應辦理事項未完成,致申請人自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核准之日起 1年
       內未施工者」,亦屬本條例第 7條第 3項所稱特殊情形,合先敘明。
     二、另本條例 101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後,始針對私立公墓以外之殯葬設施明定應於開工
       後 5年內完工,有關本條例 101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前經核准設置之骨灰(骸)存放
       設施,業依當時規定於 1年內施工,但未能於開工後 5年內完工,按其核准當時雖未
       規範應於開工後 5年內完工,惟 101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之本條例第73條第 2項已明
       定相關裁處之規定。為免該設施開工後延宕未完工,致核准考量條件已有變動,恐發
       生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有必要督促其儘速完工,基此,貴府經審酌個案事實,應令
       其限期完工,倘逾期仍未完工者,按本條例第73條規定裁處,如違反情節重大,並得
       廢止其核准,前經本部102 年 5月16日台內民字第1020200708號函釋在案。有關所詢
       疑義請依上開函釋及說明本諸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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