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
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05.23. 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23日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
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