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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 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05.23. 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23日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
    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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