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7年 3月13日第71次局務會議紀錄玖–八辦理。
二、有關載客船舶超載適用「船舶法裁罰基準表」時,認定「乘客數額」統一標準規範,
說明如下:
(一)有關總噸位20以上之客船,乘員超過該船應有船員最低安全配額人數,除領有該
船船員任職之依據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表之乘客數額。
(二)有關總噸位未滿20之載客小船,乘員超過該船依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
則」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動力小船人員配額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表之
乘客數額。
三、本統一標準為原則性規範,尚應依實際情況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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