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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 發文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航港局 107.05.16. 航舶字第10717102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16日
    主旨:有關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7年 3月13日第71次局務會議紀錄玖–八辦理。
     二、有關載客船舶超載適用「船舶法裁罰基準表」時,認定「乘客數額」統一標準規範,
       說明如下:
      (一)有關總噸位20以上之客船,乘員超過該船應有船員最低安全配額人數,除領有該
         船船員任職之依據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表之乘客數額。
      (二)有關總噸位未滿20之載客小船,乘員超過該船依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
         則」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動力小船人員配額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表之
         乘客數額。
     三、本統一標準為原則性規範,尚應依實際情況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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