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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 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之計 算方式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6.21. 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1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 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
       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5月10日警署交字第1070085647號函。
     二、有關交岔路口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長度不足10公尺認定違規事實,本部業以 107年 6
       月11日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復貴署說明在案。
     三、另基於上開函釋精神,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2 款交岔路口10公
       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路人遵循
       。至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本部62年 7月14日交路字第
        12815號函示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
       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辦理標線劃設事宜。
     四、有關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係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或係以公共汽車停
       靠區前後10公尺認定一節,處罰條例雖無明文公車招呼站定義,惟解釋上應指市區汽
       車客運業者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經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予接駁乘客上下車
       之地點,即應指各地之公車站牌,表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如
       有數個站牌,則應以兩側之站牌為起算點,惟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範圍為準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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