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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1項第 3款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06.07. 工程企字第10700163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7日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1項第 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採購部 107年 5月30日採購規字第 10700034561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
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資
恐防制法第 7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
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三、為其收集或
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三、所詢為符合前揭資恐防制法之規定,擬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
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不決標予該廠商
」乙節,無違反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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