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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駕駛行為定義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3.15. 交路字第107040210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15日
    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所詢駕駛行為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7年 2月22日簡便行文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交通法令,對於「駕駛」行為一詞,並無相關釋義,
       另現行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有認必須以行為人發動引擎而行駛(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
       度交上易字第 496號判決)、有認啟動引擎或馬達後,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 137號判決)、有認未啟動引擎但有操縱滑行之行為亦可當之(臺灣
       高等法院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 288號判決)。
     三、另道路交通法令之所以規範行為人駕駛行為須符合相關規定,係為避免其於某駕駛狀
       態下影響交通秩序或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是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操控車輛影
       響交通為「駕駛」行為之定義,基此,行為人如係操縱汽機車之行駛,自不待論,如
       其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
       可認其屬駕駛行為,惟仍應由現場執行勤務員警就個案具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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