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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中有關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收回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方式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7.24. 台內地字第107042814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4日
一、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登載,自即日生效,本
部 103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835號函停止適用。
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9條或土地法第 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時
,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登載方式與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相同,自即日生
效,本部94年10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66591號函有關前次移轉現值登載規定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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