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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55條及第56條、「鮪延繩釣漁船
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44條及第45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46條
及第47條所稱「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之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08.13. 農授漁字第10713360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3日
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鮪延繩釣漁
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所稱「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之計算方式如
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配額限制魚種: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
二、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
(一)太平洋:區分長鰭鮪、黃鰭鮪、劍旗魚、鯊魚及其他五類,各類分別計算。
(二)印度洋:區分長鰭鮪、劍旗魚、鯊魚、油魚及其他五類,各類分別計算。
(三)大西洋:區分黃鰭鮪、鯊魚及其他三類,各類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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