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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一彩色 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6.08. 台內地字第10713035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8日
    主旨:有關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
       一彩色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
    說明:
     一、按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固為民法第 3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36條第 1項及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256號判例所明示,惟「印章」並無一定之形式
       ,簽名章或以機械印製方式簽章,其印版自屬印章之一種,又委由他人代蓋印章,依
       法並無不可(法務部72年 5月16日法律字第5721號函釋參照);茲鑑於金融機構經常
       辦理不動產融資貸款業務,為便利其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爰本部前以93年10月19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4234號函釋:「金融機構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
       書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一彩色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
       相同之效力。」。
     二、查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如租賃公司等)因其辦理授信、融資貸款等業務,於實務上
       仍有經常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需要,爰為協助其縮短用印流程及節省作業時間,本
       部上開93年10月19日函釋之適用對象宜予補充,即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時亦得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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