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年 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釋,補充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05.28. 中選法字第10735503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28日
     一、依本會 107年 5月15日第 50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所稱「民意調查資料」
       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候選人所為
       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
       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謂該「
       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資料。本會旨揭函釋(如附件)應予補充。
    附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