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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年 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釋,補充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05.28. 中選法字第10735503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28日
一、依本會 107年 5月15日第 50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所稱「民意調查資料」
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候選人所為
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
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謂該「
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資料。本會旨揭函釋(如附件)應予補充。
附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中選法字第10635502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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