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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49條,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疑義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07.24. 衛部護字第10714606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4日
主旨:有關函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53條、第49條,以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性防法)」第 8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察照。
說明:
一、依大院秘書長 107年 7月 5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70017671號函辦理。
二、有關大院函詢警察機關移送兒少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若係滿18歲之人,該案件應
依性防法第 8條之規定進行通報。司法人員若係針對警察人員所移送之案件進行後續
偵辦、審理之司法程序,即無再通報之必要。司法繫屬階段另發生妨害性自主事件,
則屬不同事件,司法人員仍應依前開規定進行通報。
三、兒少為性侵害案件行為人,若被害人係滿18歲之人,因被害人已非兒少,故若有跨縣
市爭議時,可依本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成年性侵害案件管轄分工
原則處理,詳如附件。
四、本部建置之「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若司法人員進行通報,可於系統上選擇受
理通報縣市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由系統傳送給權責機關處理。
五、所詢少年於矯正機關內與管教人員或院生間之負面互動,是否符合兒少第49條第 2款
之身心虐待,本部業於前函表明「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請依個案之施虐主體、施虐動
機、虐待行為及虐待結果等因素評估後對個案進行綜合判斷」,因個案類型不同,爰
無法提供具體個案之標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成年性侵害案件管轄分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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