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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洽詢若駕駛人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遭註銷且一直未重新考領,則其不得
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之限制條件,究係持續維持,或係經過限考期間後即可恢復,准其
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1.17. 交路字第107500064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17日
主旨:關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洽詢若駕駛人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遭註銷且一直未重新考領,則
其不得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之限制條件,究係持續維持,或係經過限考期間後即
可恢復,准其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6年11月29日交路字第1065015786號函檢送 106年10月31日召開「研商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
決議辦理。
二、本案緣係本部召開前揭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時,高雄市
政府交通局於會中依據本部 102年 5月10日交路字第1020011550號函提出旨揭疑義。
三、本案駕駛人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若遭註銷且一直未重新考領,因駕駛人輕型機車駕駛執
照被註銷之狀態持續,並未因限考期間已過而改變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被註銷之事實,
故雖限考期間已過,如駕駛人未重新考領輕型機車駕照,仍無法改變汽車駕照之持照
限制條件,爰其仍不得持憑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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