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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44條第 2項「其他公共場所」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107.09.10. 中選法字第1070024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0日 本法第44條第 2項:「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依本會75年10月15日七十五中選法字
17216號函釋意旨,宮廟所有之一般活動場所,應視為公共場所,依法自不得設立競選辦事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