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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六款規定涉及「原建築基 地範圍」與畸零地合併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04.27.北市都築字第10731535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7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六款規定涉及「原建
       築基地範圍」與畸零地合併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 107年 3月 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0734857600號函檢送 107年 2月12日召開「
       研商『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開發規模與畸零地調處競合會
       議」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二、查「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以下簡稱「山開規定」)第一
       點第六款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該規定發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之建築物居住安全
       與所有權人權利,爰明訂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得不受開發面積須在20,0
       00平方公尺以上之例外規定。
     三、該規定之「原建築基地範圍」係針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執照所登載
       之基地地號。惟「原建築基地範圍」認定涉及畸零地合併相關議題,前經本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 105年 8月11日第 693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條文第一點是否增
       訂畸零地調處機制,為避免山限區整體開發管制目的,原則上仍請市府朝行政程序處
       理,......。」
     四、案經本局於 107年 2月12日邀集法務局等相關單位研商,有關符合「山開規定」第一
       點第六款基地,如因毗鄰唯一合併畸零地,需合併該毗鄰唯一合併地,或經臺北市畸
       零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需合併建築」或「准予單獨建築惟於取得建造執照後
       放樣勘驗前,擬合併地願以大會決議價格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等情形,
       非屬刻意擴大基地範圍,應無違反原立法意旨,仍屬該款所稱「原建築基地範圍」,
       應得免回溯檢討「山開規定」開發規模規定。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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