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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 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 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臺北市建築工程管理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09.14.府都建字第10760251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4日
    主旨:有關本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
       ,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
       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內政部營建署 106年11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101506號
       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7年 7月 4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76094003號函辦理。
     二、按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1項規定:「申請建造、雜項及拆除等執照應檢具
       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同項第 1款規定:「(一)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圖樣: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
       ... ,及其他市政府規定之圖說。」,同項第 2款規定:「 ...(四)圖樣 :地形圖
       ... 」,先予敘明。
     三、基於土地登記謄本係屬政府公文書之一種,對外具有公示力,且建築法及本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已訂有相關權責及預防措施,本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
       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
       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
       辦理,以解決建築基地實地測量面積計算圖與土地謄本面積不一致之問題。至於土地
       所有權人倘有實測面積與土地謄本面積不符疑義,請逕洽地政機關辦理。
     四、本案納入本局 10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6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 034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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