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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市93年 1月 2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使用用途 一案,自 107年11月 1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10.02.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1247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日
    主旨:有關本市93年 1月 2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使用
       用途一案,自 107年11月 1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7年 9月14日「研商 107年度本市不動產經紀座談會提案『
       建議放寬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一案」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62條規定檢討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其應指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基於管理維護需要所設置之相關空間,故本市93年 1月 2日以後,領得
       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為下列使用:
       (一)為接待訪客需要所設置
          1.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及其必要設施。
          2.會客區、會客室。
       (二)社區集會、聚會討論事務等需要所設置
          1.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社區集會、聚會場所(例如會議室)。
       (三)提供社區日常事務處理需要設施
          1.集中垃圾貯存空間、設施器材貯存空間。
          2.宅配室、信箱區。
          3.事務車輛暫停區。
          4.防災中心或其他消防安全設備空間。
          5.空調機房、機械室或其他機電設備空間。
     三、本案納入本局 10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64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 001號。
     四、同函副請內政部營建署統一訂定全國一致性適用規定,俾供遵循。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
       不動產經紀人公會、台北市不動產國際代銷協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
       建築師公會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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