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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 6條規定,申請補助項目、額度上限 撥款方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10.12.北市都新企字第10760092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主旨:有關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 6條規定,申請補助項目、額度
       上限撥款方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府 107年 5月18日修正公布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下
       稱補助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補助辦法係針對「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
       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所指「都市更新規劃費用」受理補助申請。
     二、倘申請人未依補助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1款第 1目於「籌組階段」提出申請補助額度
       50% ,逕於「核准立案」階段始提出申請者,即屬一次請領「設立都市更新會」經費
       補助,申請人應依本府公告之書表格式,檢具第 6條第 1項第 1款第 2目所定文件,
       並依第 6條第 2項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並依補助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2款,
       配合進度達成各期撥款條件並檢具申請文件,即可分階段依補助額度比例提出申請,
       惟依補助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本辦法係針對「都市更新規劃費用」核撥補助,故
       申請人於申請各期補助經費時,皆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
       列總表」試算都市更新規劃費用,一併檢具計算公式及合格原始憑證提出申請。另依
       補助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
       款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 125萬元及75萬元,若於第三期一次請領全額者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 250萬元,且各次請領補助經費皆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二分之一(詳
       試算表)。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071301K00
       01,惠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正本: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9號 8樓)、臺北市建築
       師公會、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161巷 38-10號 2樓)、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社團法人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大同
       區長安西路82號 6樓)、社團法人臺北市自行實施都市更新發展協會(臺北市信義區
       基隆路一段 394號 4樓)、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臺北市中正區羅
       斯福路一段61號 8樓)、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企劃科
    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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