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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66號解釋有關 105年 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
(下稱國保)被保險人,其遺屬未於死亡當月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案件適用範圍等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08.16. 衛部保字第10701250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6日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766號解釋之意旨, 105年 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被保險人,其
遺屬未於其死亡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者,處理原則如下:
(1)追溯補發遺屬年金之申請與發給原則:
1 –1 釋憲聲請人,由貴局逕依釋字 766號解釋追溯補給遺屬年金。
1 –2 遺屬年金申請案貴局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該處分尚未確定者,由貴局準用現行
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18條之 1第 2項規定辦理追溯補給,申請人不須另申請補
發。
1 –3 遺屬年金申請案經貴局核定且已確定者,其遺屬得準用現行本法第18條之 1第
2 項規定,另行向貴局提出申請補發,且不設申請期限。
1 –4 釋字 766號解釋公布後始初次向貴局提出申請遺屬年金案者,由貴局準用現行
本法第18條之 1第 2項規定辦理。
(2)上揭追溯補發案件,其追溯範圍自其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起算,追溯補發被保
險人死亡後 5年內得領取而尚未領取之給付。
(3)符合補發條件之當序遺屬已死亡者,考量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且遺屬年金給付之
資格不得繼承,爰不得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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