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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北市三峽區民權街37號、37之 2號等址騎樓式構造物道路屬性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3條騎樓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10.25. 交路字第10750144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新北市三峽區民權街37號、37之 2號等址騎樓式構造物道路屬性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騎樓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4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70080799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 107年 9月 6日邀集貴署、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各直轄市政府等相關
單位召開「非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可檢討留設之騎樓(私設騎樓),是否適用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規定」會議獲致結論,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所述之
騎樓,係屬以供公眾通行為原則,爰面臨道路留設之騎樓,不論是法定騎樓或私設騎
樓,只要是供公眾通行,就有條例第 3條規定之適用,倘徒具騎樓形式,而非供公眾
通行之範圍,則無該條例第 3條規定之適用;而是否係屬供公眾通行之特性,則應由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本於權責認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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