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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年 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 3項至第 6項,增訂軍
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
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 107年 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7.11.15. 部退三字第107466583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主旨:民國 107年 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
33條第 3項至第 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
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 107年 6月23日以後轉任
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國防部 107年 8月20日國資人力字第1070002258號函辦理。
二、查 107年 6月23日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第33條規定:「……(第 3項)軍官、士官退
伍後任公(教、政)職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自本條例施行後各年度每月
退休俸或退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按各軍、公(教)退休俸(金)
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定,計算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
職)所得。二、前款各軍、公(教、政)退伍(休、職)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
職)所得合計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按其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
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超過者,扣減公(教、政)每月退休(職
)所得。……」次查前開國防部 107年 8月20日函略以,上述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第
33條增訂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每月退休(職、伍)所得上限金額之計算方式
,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係以該條文施行後始轉任公務(教育、政務)人員者為限。
三、據上, 107年 6月23日以後,由軍職人員退伍轉任之公務人員,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時,軍職每月退休俸及公務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之計算方式,應依前開
服役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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