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7.11.15. 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主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如附
       表)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
       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 2月 3日勞職外字
       第09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
       ,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
       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
       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又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法規鬆綁推動措施」,促進外國
       人來臺從事多元交流,本部業已辦理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議,經彙整各式態樣及收
       集相關函釋,並參考上開研究案之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
       代表之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
       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旨揭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
       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
        2月3 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附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