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結顯示器才能操作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電子商品檢驗標識」相
關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9條第 1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
驗標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7.12.04. 經標五字第107500270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4日
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結顯示器才能操作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下列「電子商品檢驗標識
」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
驗標識:
一、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
二、必須確保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更改,檢附切結書保證之。
三、自本局公告實施 CNS 15663第 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後,產品的六項化學物質(
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情況應符合 CNS 15663限用化學
物質含有情況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並於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標示RoHS字樣。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