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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結顯示器才能操作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電子商品檢驗標識」相 關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9條第 1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 驗標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7.12.04. 經標五字第107500270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4日
    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結顯示器才能操作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下列「電子商品檢驗標識
    」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
    驗標識:
     一、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
     二、必須確保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更改,檢附切結書保證之。
     三、自本局公告實施 CNS 15663第 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後,產品的六項化學物質(
       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情況應符合 CNS 15663限用化學
       物質含有情況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並於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標示RoHS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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