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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各權責機關在 107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令,
凡未編入 107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
外,自 108年 1月 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但收錄於上開 107年版
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處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12.10. 台財稅字第10704670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 107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
令,凡未編入 107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
示、解釋者外,自 108年 1月 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07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處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
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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