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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5條第 3款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12. 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
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
關所定之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
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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