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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 108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
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8 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
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均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6年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發文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7.12.10. 保國三字第1076055427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主旨:公告本局審查 108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8 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
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均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1項第 4款、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3 條第 2款。
說明: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12月底方可彙整
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
民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
量,故 108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107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
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
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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