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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其收益來源為大陸 企業發行之「股票」或「受益憑證」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於分配時扣費義務人是否須扣取補 充保險費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12.06. 衛部保字第10712605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6日
    主旨:貴公會函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其收益來源為大陸企業發行之「股票」或「受益憑證」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於分配時
       扣費義務人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 107年11月21日中信顧字第1070600216號函。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明定股利所
       得為補充保險費扣費標的之一。旨揭股利所得,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扣費義務人應於分配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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