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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7.12.10. 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主旨: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
         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
         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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