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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7.12.10. 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主旨: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
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
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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