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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3款但書規定,教育人員同時養育 2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7.12.17. 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茲夫妻同時育有 2名以上 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
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3款但書規定:
「養育 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 2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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