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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7條第 5款有關契約進用人員有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7.12.17.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489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核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七條第五款有關契約進用人員有「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之規定。所定「因病已達延長病假」情
    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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