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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通用(無障礙)計程車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
車,如未妨礙人車通行安全及交通順暢之前提下,得否比照無障礙復康巴士依免舉發之原則
辦理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12.27. 交路字第10700360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通用(無障礙)計程車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障
礙者上、下車,如未妨礙人車通行安全及交通順暢之前提下,得否比照無障礙復康巴
士依免舉發之原則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7年11月27日高市府交運監用第 107426069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
5 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
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無論是否為身心障礙或行動不
便人士皆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另依處罰條例第55條第 2項,汽車駕駛人如係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皆不受 3分鐘限制。
三、另查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
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
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綜上,有關貴府詢問通用(無障礙)計程車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上、
下車規定一節,如係接送「緊急救護傷患」或「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自得適用處理
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免舉發之原則辦理,尚無疑義,惟如其接送之乘客非屬
前開二者,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援引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 5款及處罰條例第55
條第 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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